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玉米青贮饲料化)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农委计财〔2024〕64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奶牛、肉牛生产视频调度会精神,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帮扶政策,积极帮助奶牛养殖企业渡过难关,防止发生行业系统风险,推动我市奶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玉米青贮饲料化)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玉米青贮饲料化)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赵向利,联系电话:022-63083865
市财政局沈雅梅,联系电话:022-23303740)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玉米青贮饲料化)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我市奶业正面临多年不遇困境,奶业发展呈滑坡态势,严重威胁到“菜篮子”稳产保供,严重影响产业健康发展。青贮饲料是奶牛全年“口粮”饲料,每年收储青贮饲料需占用养殖场大量资金。为避免奶牛养殖过度下滑,防止养殖企业大量退出,缓解养殖企业生存压力,确保奶牛养殖场正常生产,保障我市奶业优势产业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玉米青贮饲料化)补贴政策,对玉米青贮饲料“窖贮”环节给予适当补贴,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降低饲养成本,促进奶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
对我市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且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合作社)2024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玉米青贮饲料化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采取“先贮后补”方式,统筹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每立方米青贮饲料补贴40元。鼓励各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增加补贴额度。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计划。奶牛养殖场(合作社)在收储前根据奶牛存栏量和青贮需求量提出补贴申请,2024年9月2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青贮饲料收储申报表》(附表1)。同时,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预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填写《补贴资金预申请明细表》(附表2),于9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验收公示。奶牛养殖场(合作社)完成收储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验收。区农业农村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开展现场核实,具体包括收储数量及种类、奶牛养殖量等相关情况,并在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名称、法人姓名、坐落地址、养殖量、青贮种类和数量等。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于2024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报告和补贴资金验收结算明细表(附表3),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提交资料进行认真核查,确定补助发放对象和资金总需求,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前和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分配建议和资金结算计划。市财政局结合当年市财政支农预算总体情况向各区下达资金预算并组织结算。在市财政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奶牛养殖场(合作社)。
(四)运行监控。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和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五)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全面总结梳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适时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结果面向全市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本区项目具体实施负总责,要及时组织奶牛养殖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严格过程监管。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对申报主体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和论证,保证公平、公正。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要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规范支出行为,加快执行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表:1. 青贮饲料收储申报表
2. 补贴资金预申请明细表
3. 补贴资金验收结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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