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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农业部 2018-07-31 16:32 1741 阅读
下载文件:  农办加〔2016〕15号.CEB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的“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要求,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加大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金融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合作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已呈现出融合发展势头,但农业发展基础依然薄弱,融合主体带动能力总体较弱,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尤其是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亟待解决。

  金融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血脉。金融支持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大金融支持,有利于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产业融合领域投放,培育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旅游等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金融支持合作,是农业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取得实效的有效途径;同时,是农业银行贯彻中央“三农”改革发展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创新金融服务、抢抓发展机遇、促进“三农”和县域业务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合力助推产业深度交叉互动、融合发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能够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优势和农业银行资金优势,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融资,探索发展多种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建立多形式利益共享机制和实现机制,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推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储藏、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销售、餐饮、休闲旅游等一体化融合发展。

  各级农业部门、农业银行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农业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安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16〕31号)相关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支持农民合作社(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包括采收、产地处理、贮藏、烘干等初加工及运输、销售等环节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开展综合性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利用“四荒地”开展农村产业融合活动,探索新型经营组织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等使用权抵押融资模式;鼓励探索企业与企业、农民与市民、政府与企业、合作社与城市社区等多种合作方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模式创新。

  二是大型原料基地与加工流通企业协同升级。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装备升级的协同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技术研发一体升级,“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中央厨房供应体系的联动发展;支持原料基地研发并规模化种植适用于加工的专用原料品种,支持加工企业技术研发升级,完善仓储物流设施,健全市场营销网络,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品牌化建设。

  三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与农户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和营销设施。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与一定数量的农户合作共建标准化原料基地、农产品保鲜包装、主食加工、直销配送或餐饮服务设施;支持企业和农户创新订单农业,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股份合作,采取“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四是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联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休闲农业聚集村和带动农民分享利润的休闲农园、电子商务企业,建设进村道路、生态停车场、田间观光道路、木栈道、观景台、农耕文化科普展示场所、多功能生产体验中心、游客接待休息设施、生态厕所、生产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电子商务配送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五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园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等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公共设施,对副产物进行循环利用、高值利用、梯次利用;建设配套体系化物流配送市场营销网络,拓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功能;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等现代技术,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及综合服务,拓展创意农业、高科技农业、会展农业、中央厨房、食品短链、社区支农、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六是农民创办领办农村一二三产业实体。支持返乡农民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大学生村官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民俗民族工艺产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产品流通与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农村一二三产业。

  三、加强指导,创新服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采取人员培训、银企对接、市场拓展、专家研讨多种方式,培育产业主体,健全产业组织,加强项目指导和行业服务。促进财政支农各项补贴专项与农业银行金融资金有效结合,放大财政加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效果。将金融支持与正在开展的财政试点项目、“百县千乡万村”示范工程、产业融合先导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整合资源,优化、提高政策支持效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等经济实体参与有关项目实施。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将“百亿百家”行动、“万社促进计划”等金融服务和“城镇化贷款”“农家乐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单位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根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项目实施单位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探索基于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与土地整理收益为担保的农村产业融合PPP融资模式;开展以仓单质押、订单质押为核心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破解农产品供应链流动资金需求季节性、集中性较强的约束;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包括债券承销、上市顾问、企业年金托管、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在内的高端金融服务。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加工设备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各类农业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项目担保难问题。

  四、明确职责,共同实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支持农业银行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关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积极推荐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荐的项目及主体要具备产业基础和实施条件。项目地区在产业融合发展领域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实施主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运营良好,业绩优良,且融资需求比较迫切。同时,要具备市场前景和成长潜力。项目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性强,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对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配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银行各级分行、支行利用自身产品和网点优势,加大向各级农业部门所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各级农业银行要开设绿色审批通道,为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流程和融资渠道;对于农业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相互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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