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不断完善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政策制度和保障服务体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综合功能和效益,加快推进“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促进湖北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1.印发学习宣传贯彻文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全面部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2.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契机开展普法活动,营造宣传贯彻良好氛围。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和相关政策解读文章,制作短视频、图文解读等宣传产品,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完成时间:2024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3.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印发条例单行本,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把握重点对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宣传与指导,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完成时间:2024年12月;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构建多元化水利工程建管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积极培育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市场,鼓励发展水利工程专业化管护企业(队伍)。(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强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任。按照水利工程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人,指导开展水利工程流域统一监督管理方案研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强化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责任。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人员,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完成时间:2025年5月;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9.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划要求。统筹现代水网建设,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的功能类别、空间布局、建设计划、规模总量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纳入水利相关规划。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方案编制。督促各地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时同步提出管理方案与设计方案,并明确工程管理者、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内容。(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合同质量终身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和验收制度。督促各地对已完工水库验收后尽快开展注册登记。其他行业水利工程的注册登记信息,及时汇集至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未注册登记、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项目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开展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和退出机制研究,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等定期组织综合评估,对功能效益低、环境影响大、安全风险高、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处理。拦河的发电、航运、景观等水利工程应作为综合评估重点,依法予以严格管控。(完成时间:2024年底建立制度机制并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15.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者应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标准,从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持续推进智慧水利建设。编制智慧水利建设规划,推进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完善工程自动化监测、监控和预警设施,推进水利工程智能化改造,提升水利工程在流域防洪、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水资源科学调度和合理利用。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科学调度水资源。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需求的水利工程,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督促各地重视水利工程泄洪、放水前安全预警工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督促用水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完成时间:2024年底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并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完善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监测、日常运行和巡查、安全保卫、生物(白蚁、獾等)防治等制度,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督促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将水利工程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制定全省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益属性和事权划分情况,按照对应的定额标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利工程保护
21.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范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设立。指导督促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分类有序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严格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相关建设活动监管。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禁止出现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加大对水利工程周边环境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利用水利工程开展供水、旅游观光、科普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应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影响工程安全、生态安全等。(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4.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坝顶、堤顶或者戗台通行要求。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护措施,设置限载、限速、限宽等标志。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应设置禁行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路面及附属设施养护。(完成时间:2025年底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大保护力度。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加大宣传力度,传承弘扬其承载的水文化。(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6.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结合工程运行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年度实施计划。被确定为病险类的水利工程,应及时制定除险整治方案,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限期消除工程险情。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利工程,降低等级、报废、拆除重建等信息,应及时汇集至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7.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5年至2027年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
28.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29.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相关要求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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