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
浙农机发〔2024〕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9月5日
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等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机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我省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微耕机、打(压)捆机等。
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执行以更新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报废补贴标准;其他机具报废并更新的,报废补贴标准不变,具体补贴额见附件1。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废条件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为我省各县(市、区)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购机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的机具。报废的农机应符合相关产品报废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其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主要部件包括电动方向盘、集成终端、天线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部件包括飞行平台(固定翼、单旋翼、多旋翼)、飞控、电池等。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五、回收拆解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成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具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拆解重点做好显控集成终端的物理破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点做好飞行平台的物理破坏,防止报废设备流入市场。鼓励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回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的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2),并归还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补贴申请。机主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报废机具权属证明(享受过购机补贴和纳入牌证管理的无需提供)、新购置机具发票(执行以更新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报废机具需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填写《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对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向登记地办理报废补贴申请,并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附件4)。
(三)审核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七、资金保障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由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予以支持。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
2024年6月17日起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可按本方案有关要求及补贴标准执行。其中适用以更新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报废补贴标准的机具,需补充新购置机具发票(当年度有效),补贴差额部分由各地及时予以补发。已申请省级高耗能报废补偿的机具,差额补贴仍由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出,文件印发后,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三类机具统一纳入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不再纳入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范围。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辖区内拟报废农机的排查摸底和告知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提升业务工作能力和补贴资金风险防范意识。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回收企业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整理历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数据,做好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衔接,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各地要通过浙江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办事时限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风险防控措施(附件5)。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省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核查内容。各地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机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同一机主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台。
(四)及时报送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进度的统计汇总、分析研判,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报废农机台数清单、报废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联合行文方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原《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浙农机发〔2020〕1号)同步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3.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表)
4.农机来历承诺书
5.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风险防控措施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