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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07-26 17:54 169 阅读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农办,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本文件适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监测帮扶工作,促进持续稳定增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监测精准分类帮扶。聚焦全省228.1万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据截至2023年底并动态调整,下同),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对有劳动能力的76万人,至少落实1项开发式帮扶措施,重点通过带动生产、吸纳就业、发放奖补等方式帮助融入产业链条;对弱半劳动能力的66.8万人,优先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代种代养、支持发展庭院经济等方式创造条件开发式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85.3万人,通过土地流转、代种代养、差异化救助等方式兜牢底线。依托河北省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信息系统,建立55.1万“两类群体”台账,加强精准监测帮扶:一是低收入脱贫人口(上年度五等份收入分组中后20%脱贫人口)40.7万人,促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二是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16.6万人,加力加劲推动风险消除。


二、发挥主导产业带动作用。立足乡村特色资源,全链条推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全环节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全要素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把增值收益更多留在县域,更多留给农民并重点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特别是“两类群体”倾斜。将脱贫地区产业纳入全省乡村产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一体推进,统筹实施奶业、中央厨房、蔬菜、中药材、精品肉类等五大千亿级工程,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加快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帮扶车间等特色富民产业,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全产业链发展,多渠道增加脱贫群众收入。聚集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实施项目增收、科技支撑、龙头培育、帮扶助力等四大行动,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及时落实产业保险政策,有效对冲价格下跌、灾情等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的影响。


三、完善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推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四位一体经营模式,突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通过带动发展生产、吸纳稳定就业、促进共享资产收益等方式,加大联农带农力度。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帮扶资金等新建或到期续签的资产收益类项目,原则上均应将收益发放到乡村二次分配到户到人。对有劳动能力的优先带动生产、发放产业就业奖补等,对弱半劳动能力的优先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对无劳动能力的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实施差异化救助并重点倾斜,避免简单“一股了之”或无条件送股分红等问题。其中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部分,一般不低于发放到乡村资产收益的60%,并重点向“两类群体”倾斜。县级根据资产收益规模、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等,确保资产收益切实发挥效益,促进提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


四、完善产业到户扶持措施。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可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和项目资产收益等,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产业奖补。对无劳动能力、弱半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种养大户、亲属子女等采取代种代养方式帮助发展产业,生产经营收益、奖补资金由受益农户与带动主体共享,并重点向受益农户倾斜。县级根据生产规模、增收成效等因素细化奖补办法,明确奖补标准、实施对象、发放条件、资金规模等。


五、健全务工就业奖补政策。对市外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继续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发放市内县外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应补尽补。健全脱贫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可使用省(含)以下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和项目资产收益等,对务工稳定一段时间、工资性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脱贫劳动力酌情奖补,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掌握。支持各地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特别是“两类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继续推进“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确保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实施产业带动就业奖补。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实施产业项目带动就业奖补政策,参照就业帮扶车间支持政策,使用省(含)以下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和项目资产收益等,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稳定达到一定规模、带动增收成效明显的市场经营主体酌情奖补,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掌握。支持各地积极引导第二、三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使用衔接资金发放带动就业奖补的,可计入用于产业发展部分。


七、管好用好乡村公益岗位。逐县建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并结合实际定期动态上浮,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补贴,坚决杜绝拖欠现象。加强岗位管理和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灵活就业,防止出现一人多岗、优亲厚友、泛福利化等问题。对符合条件且自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两类群体”,可优先安排从事工资补贴水平较高的岗位。


八、落实保障减轻群众负担。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养老和临时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时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坚持疏堵结合,扎实推进移风易俗突出问题治理,积极推广运用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鼓励子女孝亲养老,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九、强化促进增收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力量作用,定期走访宣传推动政策落实,帮助解决增收难题。各县(市、区)要将经营主体、帮扶项目、技能培训等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成效作为给予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结合实际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其中使用各级衔接资金的按照《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衔接资金在促进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十、严格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将促进增收政策措施细化执行情况和落实成效作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工作调度重点,加强常态数据分析和工作调度。进一步改进完善省对市县考核评估办法,提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工作在省对市县巩固脱贫成果考核评估中的比重。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脱贫人口年度收入水平和增幅同时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在年度考核评估中按比例减分。严防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大幅下降、收入下降户规模过大,以及收入信息采集人为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出现上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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