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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等8家协(学)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07-26 17:20 107 阅读

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等8家协(学)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21〕9号)中“建立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培育提升品牌价值”的要求,北京市于2021年正式启动了“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

  

为持续推动我市农业品牌培育工作,经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同意,今年我们将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的指导下,继续组织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遴选。首批“北京优农”品牌证书今年到期,涉及主体需要重新申报,各单位要立足实际,综合品牌基础、特色优势、产业规模、市场表现等因素,遴选推荐一批基础条件好、产品质量硬、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品牌申报“北京优农”品牌,服务首都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指导,对标提升。及时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转发通知并加强跟踪、指导,结合申报的具体要求,从基本条件、品牌竞争力、品牌支撑力、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带动力等五个方面考量品牌发展能力,促进品牌提质升级。

  

三、明晰程序,及时申报。本年度申报工作采取线下申报,线上补录(时间另行通知)的方式进行,请各申报主体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申报材料彩打、胶装1套,逐级盖章后由推荐单位统一送至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1号楼825房间,申报时间截至8月15日。

  

附件1:北京优农”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北京优农”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

附件3:北京优农”企业品牌申报表

附件4:北京优农”产品品牌申报表

  

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  北京农学会

  北京果树学会  北京畜牧业协会  北京农业电商协会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北京优农”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京发〔2021〕9号)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品牌强农战略,加强北京农业品牌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规范“北京优农”品牌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优农”品牌认定以本地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类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品牌为主,并开展精深加工产品、非遗产品等品牌的认定。


第三条 “北京优农”品牌认定管理坚持自愿、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障,为品牌背书。


第四条 本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北京优农”品牌的政策引导、技术应用、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优农”品牌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的指导下,由北京市数字农业农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字中心”)组织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北京农学会、北京果树学会、北京畜牧业协会、北京农业电商协会、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等8家协(学)会共同开展,并成立“北京优农”品牌认定与管理工作组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制定“北京优农”品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北京优农”品牌申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信息核查;


(三)组织“北京优农”品牌的认定评审工作;


(四)发布《“北京优农”品牌目录》;


(五)实施“北京优农”品牌动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北京优农”品牌分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类,申报范围包括:


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用户等所共用,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行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以联合提高区域内外消费者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


企业品牌是指品牌以企业(合作社)名称命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坚持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企业整体形象和文化传播,达到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在品牌竞争力、支撑力、影响力、带动力等方面比同类企业更具优势的品牌。


产品品牌是指某一类产品在品种品质、生产标准或文化属性等方面具有特定价值,体现产品的独特性和差异化,在品牌竞争力、支撑力、影响力、带动力等方面比同类产品更具优势的品牌。


第七条 申报主体须符合“北京优农”品牌的相应标准,具备优先条件标准的优先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申报主体须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应为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等。


2.品牌条件:品牌没有权属纠纷,商标合法有效,注册3年以上。区域公用品牌,品牌名称原则上是以“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具有显著地域特征,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须制定并严格实施品牌授权管理办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3.产品条件。产品生产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等技术标准,初级农产品须取得绿色认证、有机认证、GAP认证、地理标志相关认定/登记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之一,精深加工类产品要通过SC认证。产品有准确的感官特征和品质特征描述,体现独特性;产品接受各级主管部门检查或监测机构质量抽查等无不合格或其他不良记录,近三年来未出现过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属于老北京特色品种、非遗工艺等“小而特”情形的,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


(二)品牌竞争力明显

品牌定位清晰,目标市场明确,具有明显的区域资源优势、历史人文特征或产业特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创新,强化品质保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具有独特的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故事,积极开展品牌文化交流和推广。


(三)品牌支撑力较强

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品牌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品牌管理规范,具有品牌管理机构(部门)和运营团队,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品牌保护,实施积极的保护策略,注重品牌监测、评价和服务。


(四)品牌影响力较大

品牌具有较好的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具有品牌宣传识别体系,具有较强的品牌传播能力和渠道运行能力。市场优势明显,品牌接触点便捷多样,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及其主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内外消费者积极认可。


(五)品牌带动力突出

品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实现良性发展,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与村集体、合作社或农户建立了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品牌主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带动本地及外地劳动力就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北京优农”品牌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品牌主体对照标准自愿申报,并在规定日期内自愿向所属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等行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逐级盖(签)章,由推荐单位统一提交至数字中心。


(二)材料初审。数字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或行业组织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选品牌名单。


(三)专家审议。数字中心组织评审专家依据品牌认定标准和相关意见对初选品牌名单进行专业复审,形成评审报告及推选名单,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审议。


(四)公示复核。审定后的推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最终结果向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备案。


(五)发布颁证。发布《“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并由8家协(学)会颁发证书,统一向社会推介,引导消费。


第五章 支持保护


第九条 加强市、区农业农村品牌建设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等方面对目录品牌给予支持。


第十条 深入挖掘农耕文化价值与地域风情,充分利用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重要平台,采用现代数字化技术手段,推动“文化+技术+平台”与品牌营销的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依托国家或区域重点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等对目录品牌进行专题推介,加强与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媒体平台以及行业组织等的对接与合作,开设销售专区,促进目录品牌产品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鼓励目录品牌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充分利用农业对外交流项目,对目录品牌进行重点推介。


第十三条 研究设立北京农业品牌主场活动,推进各区线下体验馆建设和宣展活动开展,展示成果、引导消费,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


第十四条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品牌主体知识产权金融质押的信贷、保险等支持力度,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十五条 联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鼓励品牌主体在包装标识上的规范与创新,体现“北京优农”元素,适时开展专用标识授权使用。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优农”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资源整合、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北京优农”品牌证书规格、样式由数字中心统一制定,品牌主体应在证书载明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扩大使用范围,并在年度有效期满60日前通过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年度确认。


第十八条 品牌主体有如下情形,将暂停或取消其目录品牌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丧失主体申报资格或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履行主体责任的。


(五)材料真实性及实际生产情况抽查不达标的。


(六)逾期未重新申报或者申报未通过的,以及主动退出的。


(七)全年未参与“北京优农”各项活动,转让、出租活动参与权的。


(八)未积极反馈、上报相关数据,不配合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的。


(九)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参与“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工作中造成目录品牌权益受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北京优农”品牌认定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北京优农”品牌的认定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相关违规违法等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将进行认真核查反馈,并加以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优农”品牌每年认定一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品牌认定与管理工作组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查看政策原文: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等8家协(学)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优农”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 附件1:北京优农”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36.54KB2024-07-26 17:38
  • 附件2:北京优农”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docx
    44.33KB2024-07-26 17:37
  • 附件3:北京优农”企业品牌申报表.docx
    42.19KB2024-07-26 17:37
  • 附件4:北京优农”产品品牌申报表.docx
    42.26KB2024-07-2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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