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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12-29 17:11 260 阅读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农渔〔2023〕15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要求,推动海洋渔业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农业强省建设,特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海洋水产种业建设等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2. 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3. 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4. 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5. 海洋水产种业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主体。


二、支持方向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


(二)修复海洋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


(三)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管理维护平台和监测维护等设施设备建设。海底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


(四)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和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模式的探索建设。


(五)其他确需建设内容。


三、补助方式


(一)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印发前已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仅对中央资金补助之外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批复的,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


(二)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印发后新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已完成建设总投入8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申报材料主要有:


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


3、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4、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项目立项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按相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相关设区市、县(市、区)。


六、项目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在第一批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地点变更的,以及建设内容、绩效主要指标(变动幅度超过10%)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


七、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 3个月内通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佐证材料等。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对通过初验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开展。


八、责任规定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   补助对象


省级规划内的沿海渔港经济区。


二、支持方向


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经济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为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港区道路、防波堤等管理设施、港池疏浚、系泊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渔港防灾减灾水平;配置视频监控、电子围栏、AIS基站港区WIFI传输设备,构建渔港公共信息资源库等,实现渔港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


(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污染防治相关设施设备,重点支持港区固体垃圾收集处理、渔具回收处理等环境综合治理设施设备;港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达标排放或接入当地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三)完善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公益性水产品交易市场、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创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渔业展览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中心等,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推动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三、补助方式


省级财政对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按照总投资50%(不超过2亿元)标准给予补助。建设方案通过省级审批后,省级财政预拨50%总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待项目验收后,再据实结算。


四、   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渔港经济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二)申报材料


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的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


3、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实施方案(3年);


4、其他材料。


五、项目评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将预拨资金下达相关设区市、县(市、区)。


六、项目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在预拨资金正式下达的三年内完成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地点变更的,以及建设内容、绩效主要指标(变动幅度超过10%)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


七、项目验收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 3个月内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佐证材料等。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对通过初验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开展。


八、   责任规定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支持方向


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主要包括重力式深水网箱(包括网箱框架、网衣和锚泊设施)、配套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养殖管理平台、水上水下监测、自动化精准投喂、网衣清洗、养殖环保等设备。项目建设规模网箱包围水体不低于3万立方米。


(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主要包括项目选址与系统工程设计、翻转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包括网箱桁架、网衣、管理平台和锚泊设施)及远距离饲料传输、自动化投喂等配套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单个网箱设计有效养殖水体不低于1万立方米,项目建设规模网箱包围水体不低于3万立方米。


(三)大型养殖工船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系统工程设计、船型平台、远距离饲料传输、自动化投喂、氧气补充、机械化起捕等养殖系统以及养殖舱壁清洗、养殖鱼类与环境监测、安全预警和船岸一体化物联网信息系统、养殖废弃物收集、海水制淡、海上冷链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单船舱养结构养殖水体不低于8万立方米。


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


三、补助方式


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总造价30%,其中省级财政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申报材料主要有:


1、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


2、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申报书;


3、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4、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项目立项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立项计划。


六、项目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在立项计划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地点变更的,以及建设内容、绩效主要指标(变动幅度超过10%)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


七、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 3个月内通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佐证材料等。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对通过初验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开展。


八、责任规定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鼓励我省远洋渔业企业将优质自捕水产品回运,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远洋渔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对远洋渔业企业通过我省口岸入关回运的自捕水产品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补贴,每年全省补贴资金安排不超过1亿元,其中冷冻回运金枪鱼每吨补贴不超过1300元,海运南极磷虾(含冻虾、虾粉等)每吨补贴不超过11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不超过1000元。


三、资金申请


每年12月,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辖区远洋渔业企业申报年度自捕水产品回运补贴。远洋渔业企业回运的自捕水产品数量以进口报关单为准,企业申报时需附报相应报关单。


四、资金分配


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12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资金申请汇总上报省级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进行复核,根据全省自捕水产品回运补贴申请情况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行业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县(市、区)。


五、责任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海洋水产种业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海洋水产种业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获批海水品种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


二、奖励方式


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资金申报


(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资金申报。申报材料主要有:


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证明材料;


2、单位法人证书;


3、海洋水产种业建设奖励资金申报书;


4、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资金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申报复核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复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将资金下达相关设区市、县(市、区)。


五、责任规定


资金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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