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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 2023-08-04 17:13 324 阅读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3〕4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分局、原福建银保监局直属监管组,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有效化解水稻、马铃薯种植自然灾害风险,完善我省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3年7月31日


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也可以实行单独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移栽返青时开始计算;采取直播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齐苗(80%植株达到2叶1心)时开始计算;再生稻保险期限从再生季出芽时开始计算。保险期限至水稻、再生稻再生季开始收割时终止。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上的起讫时间为准。

                               

查看政策原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doc
    286KB2023-08-04 17:16
  • 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pdf
    197.15KB2023-08-0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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