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资金扶持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供发〔2023〕19 号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研究院、云南供销集 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事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政策扶持资金的项目 申 报工作,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对我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 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97 号 ) 精神, 省供销合作社制定了《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资金扶持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4 月 28 日
(联系人及电话:石祥成、李 江,0871-63662605 )
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政策资金扶持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 97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精神,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对 全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规范全省食用菌栽培、生 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对 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指导意见》要求, 制定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食 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 社会团体。
二、申报范围
(一)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投资 1 亿元以上的。
(二) 制定实施食用菌新标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国家标 准;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行业标准;通过省 级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地方标准或通过社会团体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团体标准的相应单位。
(三)食用菌新品种审定及推广。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 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或 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获得品种审定证 书的食用菌新品种。
(四)食用菌“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申报并通 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获得证书的食用菌产品;通 过国内外具有有机农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且获得证书 的食用菌产品;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评定且 获得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 展中心注册且获得登记证书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国 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认定且获得专用标志或证书的食用菌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扶持标准和方式
省级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统一实行“先建后补、取证后 补”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自2022 年 1 月 1 日 (星期六)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六) 符合扶持范围的下列项目, 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类
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 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到位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 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建设投资要求的企业支持标准补贴。
(二) 食用菌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类
1.支持食用菌标准化战略,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的,每项 奖励 30 万元;发布实施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 15 万元;发 布实施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 5 万元。采取“取证 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或团体标准数量按标准定额补贴。
2.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 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奖励 20 万元;经省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奖励 10 万元。采取“取 证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审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品种数 量按标准定额补贴。
3.支持食用菌企业开展“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 申报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认证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有机农产品 采取“一证一补”的方式,认证的有机农产品 (食用菌) 数量 按标准定额进行补贴;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农产品地 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采取“取证奖 补”的方式,对申报及持有机构证书的按支持标准定额奖补。
四、申报条件
( 一 ) 申报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类的项目
1.符合我省食用菌产业布局规划,且手续完备、资金来源落实,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
2.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企业具备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和能力;
4.企业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 申请企业与资金 使用企业必须一致。
(二) 申报食用菌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类的项目
制定实施食用菌新标准、食用菌新品种审定及推广、食 用菌“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能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
( 三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申报不予受理
1.发生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 2 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等方面问 题的;
2.项目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 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3.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
五、申报材料
( 一 ) 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类
1. 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 况、项目总投资、栽培品种及规模以及经济、社会预期效益 等。 申请报告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表》、《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构成情况表》、《云南 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审核意见》(见附件);
3.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 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 附件 1 );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以及国土、规 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6. 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企业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项 目新增资产性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7.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 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 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 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 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 食用菌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类
1. 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种类、数量及规模以及经济、社会预期效益等。 申请报告需法定代 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扶持食用菌标 准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表》( 附件 6), 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 签字、加盖公章;
3.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 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 附件 1 );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认证证书;
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国家标准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实 施的食用菌相关行业标准文件;通过省级部门发布实施的食 用菌地方标准或通过社会团体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团体标准 文件;
新品种: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 种审定证书;
“三品一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 书、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 发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 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关文件或证书;国内 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证书。第一年获得有机食用菌产品认 证的只需提供认证证书;获得证书一年以后的复查合格继续持有证书的需提供复查合格相关文件;在有机食用菌证书复 查过程中的需提供再认证申请及相关文件。食用菌初制所提 供验收合格有关证明。
6.《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标准体系项目审核意见》 ( 附件 7)。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逐级审核申报并行的方式进 行。
( 一 ) 网上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指南和网上申报要求 ,登 陆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 ( 网址: http://czt.yn.gov.cn/ygyc/ ) 自愿进行申报。 同时, 向县 (市、区 ) 供销合作社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申报主体 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填报内容相一致。 申报时间自《指南》发布时开始,到 2023 年5月15日 (星期一 ) 截止。
(二) 县 ( 市、 区 ) 级审核
县 (市、区 ) 供销合作社牵头,商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 对申报主体资质、基本情况、食用菌产业建设项目、食用菌 标准有效性、绿色产品证书有效性、有机农产品证书有效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有效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有效 性、有机认证证书有效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有效性、资金补贴标准、额度、资金拨付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把关。 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同时汇总行文报州 (市) 供销合作社。
( 三 ) 州 ( 市 ) 级审核
各州 (市) 供销合作社牵头,商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 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同时 汇总行文报省供销合作社。
( 四 ) 省级审定
省供销合作社及时对照网上申报资料和各州 (市) 供销 合作社汇总上报材料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 果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同时进行公 示 (公示期 7 个工作日 )。
七、资金拨付
经审核、网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奖补资金根据省财政 资金的安排,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及单位,并在拨付资金后 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八、扶持跟踪
( 一 ) 省供销合作社将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食 用菌发展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 题,收集汇总相关申请情况。
( 二 )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获财政奖补企业和单位应将 奖补项目情况报省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将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事项
( 一 ) 本《指南》 由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 二 ) 本《指南》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三 ) 申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四 )同一项目只享受政府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请(获 得其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同一项目也不得申请本《指南》 中的任一补助)。
附件:1.承诺书
2.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
3.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4.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构成情况表
5.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审核意见
6.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扶持食用菌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7.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标准体系项目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