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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2-05-23 15:36 2166 阅读

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办建〔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在已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通过2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引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服务业资金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申请支持的省可根据上述支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支持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的省(已获2021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的省除外)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年期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确定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5月2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各省工作方案作为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选定支持省。在地方申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最终支持省,并向中西部地区适度倾斜。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有关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具体金额结合有关各省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2022年对相关省先行拨付部分资金,2023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通过绩效评价的省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由有关各省按照上报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顺利推进。相关地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并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及支持事项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职能,形成闭环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农产品产销格局、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鼓励做好跨区域项目联动。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获得过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均应被纳入骨干队伍,持续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三)严格资金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可引入审计或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各省具体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应符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具体支持对象须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相关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强化绩效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2)报商务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3月底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自评,于2024年3月底前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自评,有关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填报,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做好宣传推广。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附件:1.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一、基本情况


(一)农产品流通情况。本地区农产品产销情况,包括:主要鲜活农产品消费量、本地区产量、自给率、跨区域调入/调出量、流通的主要渠道等。本地区农产品冷链情况,包括:本地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主销地(城市)各类冷链设施的规模、分布、市场需求等情况。设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冷库、配送中心、冷藏车辆等。农产品市场应急保供情况,包括:本地区农产品保供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机制,跨区域农产品对接调运、物流中转、终端配送等环节流程设计和制度安排,农产品市场应急保供队伍等。有关摸底数据应客观准确,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前期工作进展。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包括省级工作文件、协调机制、责任分工、配套政策等落实举措,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地区产、运、销规模和未来发展趋势,综合研判集散地、销地冷链设施总体缺口,在此基础上,围绕本通知,结合摸底情况,提出本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两年总体目标。根据本省选择的支持方向,细化分解总体目标,按年度明确所需冷链设施的主要类型、布局和建设规模。有关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工作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效、责任明晰、数字详实。请填制《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表》(附件1)。


三、重点工作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必填)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必填)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选填)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选填)


四、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


各省自主统筹安排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包括:本省拟支持项目清单以及项目选择程序、依据、责任主体等。有关项目应落实责任单位、考核安排、实施目标等,并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请填制《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附件2)。


五、保障机制


(一)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提出本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支持方向、项目类型、具体内容、支持标准、绩效管理等。对于支持实施的项目应实事求是确定实施期限、支持条件、后续维护运营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项目管理制度。提出项目遴选、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要求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形成项目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三)日常监督机制。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机制管理、资源统筹、经费保障等措施,鼓励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调动地市级主管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在日常监管中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四)信息公开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的政策措施,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设置公开专栏情况。明确凡是获得服务业资金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和日常业务经营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附:

1.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表

2.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示例)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 1.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docx
    26.05KB2022-05-27 11:02
  •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xls
    17KB2022-05-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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