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发改数字〔2021〕4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6号),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若干措施中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符合若干措施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可享受若干措施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支持区块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每年择优遴选3个应用活跃、带动突出的区块链平台,经审核,按照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30%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一次性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本条措施仅奖励一次。
(四)申请“区块链平台”项目补助的建设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详细的项目验收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情况说明、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项目验收意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2.具有10人以上高水平技术人才或运营团队,具备区块链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
3.区块链平台项目包括各类安全可控可扩展的区块链底层基础服务平台以及区块链算力平台、面向区块链应用和业务的开发测试平台等。区块链底层基础服务平台指面向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一站式配置、开发、上线、运维、安全防护等服务的底层基础平台,实现应用快速部署,有效解决重复建设,提高企业开发效率和降低开发成本;区块链算力平台指为区块链提供硬件、算力等基础设施支撑的平台;面向区块链应用和业务的开发测试平台指对面向特定行业应用或者业务的区块链软件产品提供技术开发能力,并可进行正确性、完整性、安全性,以及性能、质量等测试的工具性平台。区块链底层基础服务平台以及区块链算力平台等项目须承载30个以上的应用运行,面向区块链应用和业务的开发测试平台项目须至少对外出具30份以上测试报告;
4.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的有关要求。
(五)“区块链平台”项目补助申报和兑现奖补资金程序见附则三十二条。
(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
3.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的证明材料;
4.项目有关的人才团队、核心技术等有关材料;
5.项目验收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情况说明、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项目验收意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6.已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验收情况、区块链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等内容);
7.提供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8.申请主体信用承诺;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区块链政务应用引领
(七)将区块链技术与“数字政府”建设紧密结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采用区块链解决方案。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共享、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版权保护、司法存证、财政票据、电子发票等领域的应用。组建云南省区块链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遵循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区块链政务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组建云南省区块链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有区块链政务应用项目需求的省直部门,由申请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报件等项目有关立项审批材料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受理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进行项目批复,申请单位收到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实施。
四、培育区块链产业应用市场
(八)对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产品,年平均销售单价或年销量提升不低于20%,且新增销售收入高于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2倍的,经审核,按照企业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的40%进行补助。
(九)申请“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仅适用于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产品;
2.签订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3.产品使用区块链技术满一年;
4.产品使用区块链技术后年平均销售单价或年销量较上年提升不低于20%;
5.产品使用区块链技术后年新增销售收入高于同期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的2倍;
6.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的有关要求。
(十)“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补助申报和兑现奖补资金程序见附则三十二条。
(十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的证明材料;
4.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需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5.提供关于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近两个自然年度每年的平均销售单价、年销量、新增销售收入以及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
6.提供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产品近两个自然年度每年的平均销售单价、年销量、新增销售收入以及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成本的证明材料;
7.项目对行业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8.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使用情况总结、验收报告;
9.申请主体信用承诺;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打造区块链应用示范标杆
(十二)企业或机构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每增加1个区块链备案项目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本条措施仅奖励一次。
(十三)申请“区块链备案项目”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
2.有详细的应用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十四)“区块链备案项目”奖励申报和兑现奖补资金程序见附则三十二条。
(十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
3.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的证明材料;
4.详细的应用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5.区块链项目使用情况总结、验收报告;
6.申请主体信用承诺;
7.其他相关材料。
(十六)每年评选5个左右示范性好、带动性强、全国领先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经审核,按照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40%给予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企业补助。同一项目本条措施仅奖励一次。
(十七)申请“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
2.签订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3.有详细的应用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资金等内容;
4.同类型项目每年只评选一个。
(十八)“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补助申报和兑现奖补资金程序见附则三十二条。
(十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4.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的证明材料;
5.项目验收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情况说明、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项目验收意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6.详细的应用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资金等内容);
7.项目满足示范性好、带动性强、全国领先、对本地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8.已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验收情况、区块链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等内容);
9.提供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10.申请主体信用承诺;
11.其他相关材料。
六、支持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设运营
(二十)推动区块链产业聚集发展,将云南省区块链中心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区块链产业聚集区。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设和聘请专业化团队运营。鼓励引导国内外区块链企业入驻云南省区块链中心,经审核后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免租金拎包入驻。对于场地需求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对超出面积予以租金优惠。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对接、资质申请、工商税务法律咨询等“一条龙”专业配套服务。
有入驻云南省区块链中心意向的企业向昆明市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服务发展中心领取入驻申请表,入驻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审核通过后即办理相关入驻手续。云南省区块链中心依托五华科技产业园“一站式政务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对接、资质申请、工商税务法律咨询等“一条龙”专业配套现场服务。
七、推动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做大做强
(二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企业年度区块链营业收入(不含政府奖补)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审核,分别给予6%、8%、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二)申请“区块链营业收入”奖励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详细的区块链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等内容;
2.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的有关要求。
(二十三)“区块链营业收入”奖励申报和兑现奖补资金程序见附则三十二条。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提供企业上年度的区块链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详细的区块链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等内容);
5.涉及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提供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完成项目备案的证明材料;
6.申请主体信用承诺;
7.其他相关材料。
八、支持区块链企业上市
(二十五)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区块链企业,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省财政给予相应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块链上市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申报,具体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省国资委和各州(市)金融办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按照“申报主体网上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的原则,逐级审核报送;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省国资委和各州(市)金融办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线上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及审核意见,送达或邮寄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纸质材料需与线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最终确定奖励的企业;
5.省财政厅按照最终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根据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确定奖励金额,结合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九、加大基金支持力度
(二十六)在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下,省金控集团按照省政府批复的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区块链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发起设立基金后,具体支持程序为:
基金通过企业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基金管理公司筛选等方式选择拟投企业。拟申请基金支持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基本材料,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运作方式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后,按内部程序进行决策;基金对通过决策的项目实施投资,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支持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基金管理人及联系方式由省金控集团于基金设立后在其官网公布。
十、加强区块链人才培养和引进
(二十七)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区块链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取证后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给予补贴。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单位)或个人,符合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确定的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省教育厅支持高校开设区块链有关课程。积极引进区块链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经申报评审后享受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块链高层次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办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享有27项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愿意就读的区块链人才随迁子女,省教育厅协调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十一、打造区块链交流平台
(二十九)依托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建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座谈会,聆听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困难。鼓励区块链产业联盟等举办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会议,开展区块链场景体验、虚拟互动、创客讲堂、知识展览、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强区块链信息交流和共享。
云南省区块链中心通过不同方式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和会议,为企业打造区块链交流平台:
1.围绕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应用领域,每年策划承办高品质的各类专题培训、行业论坛、沙龙、对外交流等活动,着力推动应用项目落地云南。加强区块链知识普及宣传和人才培训,每年通过线上线下途径协助相关部门为云南区块链产业发展培训人才;
2.聚焦“数字云南”发展重点领域和各州市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月月有活动”的工作步骤,面向州(市)、厅局(单位)开展“走进州市、走进厅局”系列活动,根据州(市)、厅局(单位)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现场项目推介,重点介绍解决方案和思路、应用成效、成功案例等。相关培训、沙龙、活动将通过“云南省区块链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预告,有意向企业可以报名预约;
3.建设“云南省区块链中心企业服务平台”,服务于区块链中心、入驻企业、各级政企单位,引导和推动区块链开发者、平台运营者以及其他生态参与方加强行业交流,推动区块链场景应用。
十二、附则
(三十)若干措施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要求,符合国家区块链行业标准,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提供和使用区块链技术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经营或入股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不属于若干措施支持范围。
(三十一)若干措施与省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以下政策规定有同类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同一企业或机构不能通过重新设立重复申请奖励,也不能通过分拆注册多家企业或机构,分别申请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主体承担。
(三十二)本细则的“二、支持区块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四、培育区块链产业应用市场”、“五、打造区块链应用示范标杆”、“七、推动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做大做强”4条奖补措施,2021—2023年,每年度的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一次。企业或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主体。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行政区域内审核通过后的材料上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补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公示奖励信息。公示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资金安排方案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州(市)财政部门,由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兑付奖补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支持市场主体的奖补资金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http://czt.yn.gov.cn/ygyc)上进行公开办理。具体程序是:
1.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申请材料上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奖补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材料必须和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2.由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3.被选中企业评选结果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4.资金下达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进行结果公开。
(三十三)本细则所涉及的项目研发、购买或租用设备及测试认证费用,年度区块链营业收入等有关数据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本细则涉及的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所涉及奖励币种为人民币,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本细则所指“近两个自然年度”是指申请奖励当年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若干措施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三十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补资金。因奖补资金引起的税收,由获奖补的单位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六)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者违规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违背有关承诺的,一经发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同时对申报单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有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补资金的申请。申报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