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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农业部 2018-07-31 17:09 1635 阅读
下载文件:  农办办〔2015〕18号.CEB



农办办〔2015〕18号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办理、公开、督办落实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由我部牵头起草的文件,承办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送国务院,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对于以我部名义印发的文件,承办司局应抓紧按程序完成修改、会签、报批,在规定的时限内印发。以我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我部的相关文件,承办司局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会签,并反馈文件主办部门。由我部牵头起草的文件,会签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承办司局在办理时,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四、以农业部或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机关服务局文印室要在印发后立即生成CEB文件并返回承办司局(单位);承办司局(单位)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同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信息中心要抓紧改进完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五、办公厅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各司局、派出机构要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将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列入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超期未完成、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各司局、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抄送: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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