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质检办科〔2016〕82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行动方案和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际,现就我省组织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贯彻落实
各州(市)质监局要充分认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发挥好质监牵头作用,想方设法调动地方政府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落实配套,细化措施,严格奖惩,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传播媒介,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积极宣传,正面引导,总结典型,突出先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推动企业、政府、市场三方联合,共同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声誉,扩大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创新监管模式,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紧紧围绕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结合工作任务和重点活动,进一步创新地理标志产品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工程长效机制,助推地方产业经济发展。
四、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材料报送
各州(市)质监局要明确工作职责,有领导、有分工、有检查、有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文件转发至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质检办科〔2016〕829号)要求,认真组织州市局、县区局审核填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情况统计表”,并分阶段于2016年7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开展工作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随同统计表,通过网络办公系统或邮箱一并报送省局科技处,省局审核汇总后分阶段于2016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上报总局科技司,逾期未报送、误报、漏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表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适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局科技处,陈文旌;
联系电话:0871-63215597,13987187256;
邮箱:ynqispc_cwj@163.com.cn。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的通知.doc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