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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文化厅 2018-08-14 17:41 1925 阅读

各州、市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省文联相关协会,各企(事)业艺术单位,艺术类大专院校,艺术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云南省文化厅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云南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负责跟踪、掌握我省获得资助项目的动态及进展,组织监督专家对我省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各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艺术基金的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基金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工作中,做到有分管领导、有责任部门、有专人负责,切实把基金工作抓实、抓好,积极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做好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艺术基金云南领导小组监督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我省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情况,认真梳理项目特点,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做好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与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督结果反馈至管理中心。

二、负责组织专家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和内容导向,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国内)”“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首演、首展、开班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含各类实施主体),内容导向如有问题,可一票否决,督促改好后再演、再展、再开班。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对“小型舞台剧(节)目”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三、负责按管理中心提供的监督专家名单,联系、组织监督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参加现场监督的专家,“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国内)”“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原则上每次不少于3名。

四、选取的监督专家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真实地反映资助项目的艺术水准、培训质量、执行情况和社会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做出评价。

五、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安排专人负责与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沟通、协调、组织,组织监督工作不直接干预项目实施主体微观的艺术活动,不参与、不介入项目实施主体正常的艺术工作。

六、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约谈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二)监管中发现项目质量、内容导向、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四)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五)无故缺席专家组巡查会议。被约谈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项目整改。负责约谈会议会议记录,并上报由管理中心存档,约谈项目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七、负责配合管理中心的巡查、抽查以及结项验收等各项监督工作。

各项目实施主体接受监督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提前25日将首演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和云南国家艺术基金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监督审查。

三、在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提前25日将首演、首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和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监督审查。

四、“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在开班前25日将开班时间、地点、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监督审查。

五、未经云南领导小组及国家管理中心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展演、开班等活动。

六、“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和媒体宣传情况,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

八、按时参加巡查会议,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如实反映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巡查工作。

    特此通知。

 

项目监督联系方式:

领导小组联络员及电话:田  瑞    0871-63615608

 

                                  云南省文化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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