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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04-30 15:21 2074 阅读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健康云南”、“数字云南”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创新服务模式,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丰富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到2021年底,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达到国家要求的信息化等级水平;云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基本建成,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撑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业务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可及、为民惠民。

  

二、主要任务

  

(一)以为民惠民为目标,让群众获取医疗健康服务更便捷


1.打造指尖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线上预约、智能导医分诊、就诊提醒、诊间结算、移动支付、检验检查结果查询、信息推送等便捷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到2020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能够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全省统一的预约诊疗平台,逐步实现号源集中统一共享,并优先向医疗联合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解决“挂号难”问题。到2020年底,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以内。依托“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为群众提供内容丰富、高效便捷的指尖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拓展多种在线支付方式。积极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拓展医保在线支付功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自助机具、手机客户端等多种途径,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实现多渠道便捷支付。(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负责

  

3.推进全省就诊一码通。以身份证号码为主索引建立居民电子健康二维码,逐步取代各医院现有的各类就诊卡。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推进电子健康码与医保支付等功能融合,实现就医诊疗、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信息查询、健康管理、医保结算、电子健康档案查询“一码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开展便捷化用药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医疗卫生机构线上开具的慢性病、常见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探索建立区域合理用药点评管理系统,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创新健康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就医咨询、预约转诊、康复随访、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探索线上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终端检测、可穿戴设备、物联网智能家居设备等,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逐步形成居家健康服务网络。支持“网约护理”等新业态发展,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管理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6.推进公共卫生在线管理服务。创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模式,重点做好在线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等服务。创新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疫苗接种预约、提醒等在线服务,强化疫苗接种监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抓手,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能力

  

7.加快发展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试点并逐步推开。允许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互联网医院医生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在线开具处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8.推动远程医疗全覆盖。推进政府主导、符合分级诊疗制度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有效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到2020年底,在远程医疗服务“县县通”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鼓励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疗联合体内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承担对口帮扶贫困县医院任务的三级医院要进一步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质量。依托县级及以上医院,按照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区域影像中心、病理中心、心电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建设运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按照填平补齐、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数字化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9.发展互联网医学教育。依托现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平台,探索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开发优质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逐步形成不同体系、不同专科、不同层次的医学教育网络平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负责

  

10.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二级以上医院应急救治中心与院前急救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建设。依托区域医疗中心,构建包括脑卒中、心血管病、危重孕产妇、外伤等急救流程的协同信息平台,提供一体化的综合救治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远程急救指挥和院内急救准备,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的无缝对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1.推广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应用与推广。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有关企业合作,发展虚拟现实、影像识别、辅助诊断等技术。鼓励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药品、疫苗、耗材等方面的防伪追溯以及商业保险理赔应用,构建医疗数据可信体系。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医疗健康设备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完善支撑体系为保障,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

  

12.健全卫生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标准体系。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制定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分享规则,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公共云”,加快推进统一权威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设,逐步将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对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监管等数据的采集,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2019年底完成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并启动州市级平台建设,2020年底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省、州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推动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检查检验结果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调阅、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应用条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联通医保系统结算接口,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住院病历、医嘱信息化基础上,将电子病历向门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各诊疗环节拓展,全面提升临床诊疗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加强医院电子病历信息化水平评价,到2019年底,三级医院达到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底,达到4级以上。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医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构建医院内数据集成共享平台,提升数据质量,到2020年底,三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4.推进医疗健康网络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按照远程医疗、医学影像数据传输、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推进医疗健康网络建设,保障医疗健康数据传输质量和安全。鼓励电信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探索第五代通信技术(5G)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5.推进网络安全建设。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加强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数据。(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与“健康云南”、“数字云南”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省级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减轻患者负担及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出台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设置、在线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医师药事管理、互联网医院病案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路径和流程,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舆论监测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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