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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 2018-08-14 17:15 2111 阅读

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敦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云政发〔2015〕50号)要求,认真开展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整顿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及习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收费清理改革专题组会议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增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效提升行业协会商规范建设水平。

二、整顿规范的主要对象

在省级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三、整顿规范的主要任务

根据(云政发〔2015〕50号)文件和云南省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主要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工作步骤

根据中央、省有关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时限要求,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召开领导小组织专题会议,传达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通过云南民政网、社会组织qq群全面宣传中央、省有关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为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2015年10月10日前完成)。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规范收费的三个主要任务,结合自身实际,从收费的主要来源、标准、依据,经费支出的项目、审批程序等逐一梳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整改和规范。

(三)督导检查(2015年10月20日前完成)。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一是由民政厅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与受托负责收费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财务抽查和实际督查;二是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协查;三是对投诉举报的组织进行核查。

(四)总结上报(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情况,起草总结报告并按时上报省收费清理改革专题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顺利完成,成立云南省民政厅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组,负责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长由省民政厅李国材副厅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驻厅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段俊、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处长杨武成、三处处长姜莉、规划财务处处长孙学成担任,成员由驻厅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处、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各派一名人员和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全部人员组成。

工作组在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整顿规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姜莉处长担任,成员由驻厅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处、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各派一名人员和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全部人员组成。

六、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社会组织收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曾多次发文进行专项清理,今年,又将此项工作纳入中央、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央、省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力度和决心。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据可查,不走过场,有序开展。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清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克服侥幸心理,敢于正视矛盾和问题,把规范收费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契机,站在对改革负责和对本组织负责的高度,真正把本组织收费基本情况搞清楚,存在问题找准确和问题的根源分析透,整改措施定扎实,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到位抓出实效。

(三)要确保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行业协会商会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小结和附表务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联系人:朱勋荣  65731941  13888980603;林雅:65731415 13888714951)。

 

附件:XXX行业协会商会费用收支统计表/收费自查统计表.doc

 

云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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