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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水农〔2015〕32号)政策解读

云南省水利厅 2018-08-14 17:21 2174 阅读

2015年3月18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水农〔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试行群众全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为便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各参与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村委会、村民小组、用水户协会和群众更好的理解《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加大民生水利投入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人饮解困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中,各地群众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积极行动,群策群力,成为农村供水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广大群众投工投劳、投劳折资、集资建设成为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顺应了民意、改善了民生,为农村群众解决饮水安全、减少疾病侵袭、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存环境提供了可靠保障,成为了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素养的不断提高,对涉及切身利益事项的参与意识和要求明显增强,在推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实施群众全程参与农村供水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吸收反馈机制,形成尊重群众集体意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相关要求,把受益主体(群众)作为实施民生水利的最终出发点和归宿点,通过全面实施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水利工作者在推动民生水利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通过建立农村供水项目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评判的长效机制,推动基层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以扎实的作风,切实转变依靠固定思维模式、经验等建设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的状况,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认可度,推动群众主动参与和管理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社会事务,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三、执行口径

《意见》的适用范围:辖区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新建、再建和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可以由群众自愿报名参与,也可由群众推选有威望、信得过的群众代表参与。

四、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

(一)确定总体目标

《意见》提出,2015年,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立足点,全面试行开展群众全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到2016年,基本建立起农村供水项目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评判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在开展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坚持群众参与、共建共管,坚持统筹兼顾,民生优先的原则。

(三)明确群众参与供水工程规划具体方式

《意见》要求,要在向群众充分说明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调查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由受益群众参与确定项目的规划和选点,特别是对水源水量和水质方面,在听取当地群众建议的同时,要作充分的技术论证,并将群众需求调查表作为规划报告的要件进行存档备查。

(四)明确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申报机制

《意见》明确按照受益主体,由农户、联户(主要针对分散式供水工程)、村组、联村或乡镇(主要是集中式供水工程),提出项目建设需求,逐级上报。在项目申报中,须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向受益群众介绍该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获得绝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可,并就投工出资、工程管护、水费征收、工程征占地和水源保护等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填写调查意见书。

在项目申报中,《意见》明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开展群众意愿调查,汇总群众项目需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各地项目需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和复核。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和把关,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检查。省级加强项目申报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方面的宣传和指导,根据需要开展检查和督导。

(五)明确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模式

《意见》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材采购、施工招标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在项目组织实施中,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受益范围等主要内容在项目受益区进行项目公示,组织受益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做好征占地、水源协调、投工筹资等工作的协调。组织群众推荐有威望、公道正派的项目建设义务监督员数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以及项目建设内容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查处。

(六)明确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

《意见》明确,工程建成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时必须组织适当数量的受益群众代表参加,对工程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统一归入工程验收档案,作为验收资料存档。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参照以下三个步骤落实建后管护机制。

一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组建群众信得过的运行管理机构,采用群众认可的运行管理模式,经张榜公示后,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二是按照保障运行、适当赢利、公平合理、群众接受、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至少2个以上不同供水水价方案,经征求群众意见后,执行群众接受的方案。

三是由选举产生的工作小组,对管理机构的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服务、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群众进行通报和公示。对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可由工作小组提出并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进行重新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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