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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 2018-08-14 17:03 1765 阅读

云农产办〔2016〕11号

 

正式文件下载:云农产办〔2016〕11号---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产加)字〔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决定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参加2016年监测的企业共有253户(详见附件1)。包括2015年监测限期整改的企业3户和2016年到期监测的企业250户(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仅参加2016年农业部开展的龙头企业监测)。

二、监测程序

(一)参加监测的企业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上报相关监测材料。

(二)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监测评估表(附件2)和定期监测表(附件3),明确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监测评估表(附件2)和定期监测表(附件3),明确复核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企业更名

更名企业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报经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文件中要明确提出更名企业在更名后主营业务及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审核意见,是否同意予以更名。同时,上报文件需附以下企业证明材料:1、企业更名原因和更名后的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说明;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3、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龙头企业

参加监测的企业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并将材料胶订成册。

1.企业申请。到期监测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定期监测申请;整改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

2.填报表格。如实填报监测评估表(见附件2)和定期监测表分页表1至表4(见附件3)。填报内容要与《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3.企业发展情况(3000字左右)。(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创办及发展变化情况,时间、地点,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总资产,固定资产,主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销售收入,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发展情况。(2)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累计上缴税金对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贡献,解决就业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创品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农户数及农户收入增加情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情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企业受表彰奖励情况,享受政策优惠情况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3)存在困难和问题。(4)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5)整改复查企业还须报告企业整改情况。

4.审计报告原件。由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5.资信证明原件。由企业开户行经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企业2013至2015年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同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企业由其开户银行提供信用等级证明原件,无贷款企业由其所有开户银行出具企业无贷款的证明。

6.税务证明原件。由县级(含)以上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13年至2015年无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明原件,证明原件中需明确企业2015年度实际上缴税金总额。

7.带动农户证明原件。由县级(含)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和带动农户数的证明原件。

8.质量安全证明原件。由县级(含)以上农业和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原件。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三品一标”等辅助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各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9.环保情况证明。由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无环保方面问题的证明原件。

10.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评级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各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11.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州、市要对监测工作高度重视,在认真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材料规范性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监测意见及监测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时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监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上报文件需对监测企业逐一提出监测意见,审核合格的企业需简要说明企业发展情况;建议整改和审核不合格的企业需说明具体原因。监测材料包括企业监测纸质材料1份、监测评估表汇总表(附件2)、定期监测表汇总表(附件3)。监测评估表汇总表(附件2)和定期监测表汇总表(附件3)需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

联系人:徐象国    电话(传真):0871-65749156

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邮编:650224

邮箱:ynxzqy@126.com 

 

附件:1.2016年运行监测企业名单

2.监测评估表

3.定期监测表

4.监测有关指标说明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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