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农字〔2024〕66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农 业财政项目专家监管行为,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 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农业财政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 价等各环节监管工作活动(以下简称“监管工作活动”),纳入“农业财政项目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专家信息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结合、随机抽取、履职评价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设省级专家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中,厅内业务主管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农业财政项目各环节监管工作活动需要使用专家的,均应使用专家信息库抽取专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类监管工作活动需要使用专家的,均应使用专家信息库抽取专家;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农业财 政项目其他环节监管工作活动的、本级农业财政项目监管工作活动的,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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