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4〕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稳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发挥森林“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聚焦培育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不断探索和完善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把海南热带林业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能和新质生产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通过深化改革,持续改善林区生产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壮大林业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到2025年,林地保有量保持稳定,森林质量持续提升,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650亿元;到2030年,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三权分置”运行机制
1.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发包和流转本集体林地,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因家庭分户等原因导致承包林地分户的,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对宗地再次细分。原承包人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未承包到户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实行“集体确权、村民入股”,将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依法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各市县要加强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和指导。〔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不含三沙市,下同)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25年底前完成〕
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林业部门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按照“急用先办”原则,优先解决拟流转林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化解一宗”的方式,逐步化解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到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清理整合。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以及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各市县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相关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集体林地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调处林权争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因地制宜发展林业规模经营
3.引导规模化、股份合作经营。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林业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采用“保底+分红”方式,确保农户收益权。引导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建设村集体林场。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联合经营,探索“国有林场+”产业发展模式,建立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市县和海垦集团统筹林地、林木、森林资源等,以“海垦+”发展模式,推动垦地融合发展。(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海垦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4.建立林权收储交易机制。加快依托国有企业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民营性质的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资本承接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依托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市场,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的林权流转、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委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森林经营
5.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扩大公益林和天然林划定范围。落实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落实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完善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林草湿资源“一张图”管理。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逐步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省级公益林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高质量开展森林经营。加快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集体林业规模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林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和引导其他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鼓励支持发展混交林、速生丰产林和林地复合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重点实施中幼林抚育,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对保护一般区域天然林探索开展抚育、复合生态修复等。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优化省级公益林更新改造树种名录和技术规范。(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7.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同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上年结余限额可向计划期内的下一个年度结转,当年限额不足的可提前使用计划期内下一个年度的限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统筹。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修订《海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进一步简化伐区调查设计,适度放宽人工种植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采伐技术标准。农户在集体林地上种植林木的采伐伐区调查设计统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轻农户负担;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手续,人工商品林蓄积30立方米及以下的采伐申请,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大林木采伐在线平台、林木采伐APP的宣传力度,指导农户在线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省林业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五)积极支持产业发展
8.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到2027年,每个市县发展1-2个林业主导产业,培育2-3个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椰子、油茶、土沉香、黄花梨等树种和花卉苗木、热带优异水果种植,稳定橡胶产量,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建立一批林业规模化种植、示范基地。在海口、儋州、琼中、屯昌等市县因地制宜建设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等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沉香、黄花梨、花卉等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适度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森林景观利用等绿色产业。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力度,积极宣传推广“海南沉香”“海南山柚油”“东方黄花梨”“乐东金钱树”“白沙绿茶”等特色品牌,挖掘培育海南鲜切叶、海南雨林大叶茶、热带兰花、海南榴莲等品牌,支持和指导特色林业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以科技创新驱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校深度合作、资源互补,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好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优势,加快建设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海南分库和国家林草植物新品种崖州测试分中心,加强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引种驯化,选育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南特色植物新品种。依托屯昌枫木实验林场建立集研发、育种、示范、培训、推广为一体的林业科研基地。加快种质资源、林业碳汇、林产品加工等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攻关。(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0.加强基础设施支撑和政策扶持。将林区道路、水利、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林业经营主体享受现行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政策支持,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椰子、油茶、土沉香、黄花梨、花卉、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纳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支持范围。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前提下,支持依法利用公益林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允许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以及花旅融合等项目的建设用地点状布局。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加强林业招商引资和产品宣传推介,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内外相关展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电网公司、省林业局、海口海关、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1.加强林业碳汇监测与项目开发。摸清全省森林碳储量底数,绘制全省森林碳储量“一张图”,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试点林业碳票制度,构建林业碳汇方法学体系。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抵消碳足迹,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司法+碳汇”生态修复新路径。充分利用我省特有的红树林、热带雨林、热带人工林资源,开发各类林业碳汇产品助力乡村振兴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造林固碳和森林经营为抓手促进林业碳汇增长,开发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全国市场交易。(省林业局、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公益林补偿政策。开展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逐步将生态保护补偿兑现给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成果、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各市县可通过租赁、赎买、置换、合作、地役权合同等方式支持妥善处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林。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补助制度。(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13.健全绿色金融保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林业普惠金融产品,加大对国家储备林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林下经济、种植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科技创新、林业碳汇等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鼓励开发各类林业经营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和保险产品,支持市县探索开展椰子、油茶、土沉香、黄花梨、花卉苗木和林下经济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抓好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县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配强林业干部队伍,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要强化林业执法力量,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要保持基本稳定。优化生态护林员队伍结构,实施能力提升行动,提高管护和辅助服务能力。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