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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08-02 16:22 1185 阅读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联发〔2024〕253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序推进粮改饲、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生猪良种补贴等项目实施,现将《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等5个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

2.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3.2024-2025年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4.2024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实施方案

5.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

 

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广应用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饲喂技术,降低养殖成本,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4年粮改饲补贴政策将坚持草畜配套、产销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种养主体收储优质饲草积极性。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推广全株青贮饲料技术,提高草食牲畜科学饲养水平,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草食家畜生产效率,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带动种植结构调整。2024年,全省青贮饲料生产带动收贮饲料作物种植面积93万亩。


二、实施范围


2024年粮改饲扶持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三、补贴方式、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2024年粮改饲政策扶持全株玉米、饲用燕麦和苜蓿青贮饲料生产,采取预拨资金、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当年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收贮量达到200吨以上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并享受粮改饲政策的主体,不得在地方重复申报享受粮改饲补贴。


(三)补贴标准。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均按照750公斤/立方米折算,饲用燕麦按照550公斤/立方米折算,每吨青贮饲料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2024年补贴标准将在项目验收后由省级统一发布)。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青贮生产计划。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筛选、审核草食畜养殖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重点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核、收贮情况现场核查验收、青贮储备前后窖容测量等相关工作,严格依据折算标准计算贮量。项目县要制定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方案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确定补贴对象、核准青贮贮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将验收结果报市(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复核。


(二)市级复核汇总。市(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填报2024年度粮改饲青贮计划统计表(见附件)于7月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验收结束后,负责审核县级项目验收结果,必要时可开展现场复核,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全市青贮验收结果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三)补贴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将综合考虑县(市、区)近3年平均青贮贮量(70%)、2024年计划贮量(30%)和国家下达资金总量等三项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预拨资金。待各地验收结束后,省级将依据全省实际青贮贮量和资金总量,确定并下达2024年粮改饲项目补贴标准。各县(市、区)资金不足或结余部分,将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拨时一并清算。县(市、区)要在补贴标准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项目主体。


(四)信息上报及系统录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将收贮业主信息、台账、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粮改饲管理信息系统》。


(五)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和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预算支出进度偏慢的,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六)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粮改饲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粮改饲项目,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申报、执行情况统计汇总、绩效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粮改饲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筛选、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1.2024年度粮改饲青贮计划统计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

 

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家庭农场、合作社、社会奶牛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提升适度规模奶牛养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市场导向、科技驱动,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改造升级,引导带动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项目主体奶牛平均单产达到10吨以上,生产效率稳步提升,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2024年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社会奶牛养殖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降低养殖成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乳制品加工厂,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奶牛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1.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挤奶、推料机器人等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


2.应用先进生产技术。依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技术及设施设备,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三)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总量资金控制的原则,草畜配套设备、养殖设施设备升级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实施中,要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拟申请项目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论证、筛选并公示后,于2024年7月25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资金拨付。省级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主体,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项目资金预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资金预拨到县(市、区)。


(三)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主体开工建设。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原则上当年建成投产。


(四)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项目验收方案,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主体。


(五)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和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六)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筛选、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

1.项目实施方案格式模板

2.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计划汇总表

3.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3

 

2024—2025年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农牧发〔2022〕8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奶业振兴发展,2024—2025年,我省将继续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奶业概况


黑龙江是奶业大省,地处世界黄金奶牛养殖带、三大黑土带和黄金玉米种植带,资源优势独特,乳制品加工优势突出,是全国最大的乳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也是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发源地和国内同行业“领军者”,乳粉产量和婴幼儿配方粉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拥有国内乳品行业唯一的国家级“乳品工程技术开发、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化和信息技术”中心和乳品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形成“产学研”一体、草畜配套、较为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2023年,全省奶牛存栏108.7万头,生鲜乳产量503.6万吨,原料奶生产基本稳定。全省规模以上乳品企业56家,2023年,乳制品产量185万吨,同比下降12.3%,受原料奶产能过剩影响,喷粉量大幅增加,奶业细分产品呈现“一升一降”特征。其中,液态奶产量146.4万吨,同比下降16.4%;固体及半固体乳制品38.6万吨,同比增长5.3%。


二、总体思路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总体要求(农办牧〔2022〕13号),围绕奶业大县,以奶业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节本增效为目标,以草畜配套、智慧牛场建设、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建设为重点,提升草畜配套比例和智慧牧场水平,拓展生鲜乳销售渠道,优化产品结构,满足消费者多样性乳制品消费需求,提高生鲜乳供给保障能力,提升奶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全省奶业高质量发展。


三、任务目标


通过支持奶业大县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建设现代智慧牛场和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提效率、降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奶业大县饲草料供应水平和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到2024年末,项目县奶牛平均单产达到9.6吨以上,2025年达到10吨以上。


四、实施内容


(一)支持条件

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奶业发展基础较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较高,奶牛存栏、奶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奶牛年平均单产水平较高,2023年生鲜乳产量5万吨以上。


2.有一定数量适度规模奶畜养殖场(存栏100—3000头),具有较强的提升奶业竞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需求,奶业持续发展空间大。


3.奶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能够规范签订并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


4.县(市、区)政府重视奶业发展,将奶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支持奶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政策。


5.支持为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等低温乳制品和奶酪、乳清粉等精深加工乳制品集中配套奶源基地的奶业大县。


(二)支持内容

1.草畜配套建设。支持通过租赁或长期订单等方式,促进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等优质绿色全营养体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就地就近配套衔接,保障饲草料供应。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应用智能化机械设备,建设高水平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


2.现代智慧牛场建设。支持圈舍、防疫、奶厅、饲料制备、挤奶及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自动喷淋、环境监测、精准饲喂和监测、全自动全混合日粮搅拌机、挤奶机器人、推料机器人、产奶量自动监测设备等)、信息化采集设备(智能项圈、计步定位、自动计量、个体识别等)、智慧牧场管理平台(发情监测系统、物联网、大数据智能汇总分析等)等推广应用。


3.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鼓励奶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域化大众化消费的奶业品牌。项目县可结合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合作社等主体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以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民族特色乳制品为重点,支持奶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建设等。每个项目县试点数量不超过1个。


项目实施要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助等现行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助。重点支持定制化、非标准化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与改造升级,满足奶业差异化发展需要。


(三)补助对象、方式、标准

1.补助对象。支持5个奶业大县实施整县推进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奶牛存栏100-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特色奶畜可参照执行。


2.补助方式。采取“预拨资金,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即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先行筹集资金开展项目建设,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兑现补助资金。


3.补助标准。草畜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县遴选

1.项目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是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遴选标准,确定拟扶持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定2024年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填写规模场情况统计表。实施方案与相关佐证材料胶装成册(5份),于2024年7月25日前以县政府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2.项目遴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县。项目县实施方案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二)分配项目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每个县连续支持2年,省农业农村厅依据项目县遴选结果和县级资金需求,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资金预拨到项目县。


(三)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项目验收方案,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绩效评价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申请项目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时,对照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在年度预算和项目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级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竣工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保障措施


坚持省级统筹管理,县级制定项目监管计划,实行项目管理“三到县”,即补助资金分配到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县级要明确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公示、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落到实处。要完善配套支持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项目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提高项目实施质效。

    

附件:

1.XX县(市、区)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2.2024年度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主体统计表

3.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4.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4

 

黑龙江省2024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要求,我省实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壮大基础母牛群体,提升优质肉牛生产比重,做大做强肉牛产业,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养殖场(户)饲养母牛积极性大幅提高,新增犊母牛数量明显增加,肉牛产业发展架子牛供给不足问题有效缓解,优质牛肉市场供给能力显著提升,肉牛产业大省建设稳步推进。2024年,项目县能繁母牛存栏量增长10%以上,力争到2025年,项目县基础母牛存栏数增幅达到40%。

    

二、补助对象、品种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享受补助的母牛养殖场(户)基础母牛存栏规模及其他基础条件由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实施期内产犊母牛均可纳入补助范围,新增犊牛应为养殖场(户)饲养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二)补助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杂交生产的母牛。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实行基础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数量定资金。项目县根据省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不超1500元。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县饲养12个月以上。本年度项目实施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县。项目县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母牛存栏达5万头以上;地方政府重视肉牛产业发展,出台支持肉牛生产发展的扶持政策;母牛养殖场(户)建档立卡,基础信息完整、可追溯;肉牛保险有一定基础,人工授精推广体系健全。2024年继续在龙江县、杜蒙县、望奎县、宾县和桦南县实施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

    

(二)摸清基础母牛底数。确定补助对象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全县基础母牛数据开展调查摸底,存栏基础母牛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于7月31日前以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文件将具体摸底情况(包括开展调查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新增犊牛数量等)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县上报的基础母牛摸底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资金预拨到项目县。


(四)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任务目标、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程序、核查验收、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内容。于资金下达后30天内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确定补助对象。项目县要公开可享受补助的养殖场(户)需具备的基础条件,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愿申报。项目县根据基础母牛摸底结果,本着“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目标考核任务书。


(六)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县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核查基础母牛和新生犊牛数量,核查结果要对外公示。对新增基础母牛,要按照摸底时采用的方式,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已摸底登记的基础母牛,要及时完善配种、怀孕、产犊、淘汰等相关信息。采集新生犊牛数据时,要将基础母牛配种记录或购入记录与犊牛基础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新生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实现全程可追溯。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兑付给养殖户的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项目跨年度实施,2025年8月2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七)绩效评价。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2025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项目管理实行“三到县”,即补助资金分配到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项目县要认真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基础母牛登记、配种繁殖记录、新生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要开展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指导肉牛养殖场(户)建档立卡,制定统一纸质档案。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县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2024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查看政策原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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