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口号引领下,农业生产者不断努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农业规模化程度较低、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农户们始终无法摆脱融资困难的烦恼。
同时,从融资抵押物来看,农户现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非常有限:抵押农房的受让范围和法规风险阻碍了其债权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缺乏法律依据,价值不易评估以及流动性不强等因素,也难以成为有效的抵押品。
近年来,以农户拥有的生物资产(活体动物、果树、苗木等)作为必要的抵押或保障进行融资逐渐成为时下热门的业务模式,几次成功的案例实践也将其引入大众视野。
什么是生物资产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形式以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为辅,并在两者基础上衍生出厂商租赁、风险租赁、创投租赁等模式。
售后回租模式,主要是指设备所有人将设备或资源出售给出租人,在获得相应价款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处租回设备以供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支付残值重新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2014年,河北滦县军英牧场通过200头乳牛的售后回租,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100万融资款,这开创了国内首例“活体租赁”。从操作流程来看,牧场将其拥有的其中200头乳牛的所有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牧场100万价款,牧场继续拥有乳牛使用权,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上述案例即所谓的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农企(户)所拥有的生物活体作为租赁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以生物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能够兼具“融资”、“融物”的特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两份指导意见,从宏观政策层面鼓励发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目前,国内众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在针对这一业务方向进行探索。
哪些生物资产可以作为租赁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测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根据其性质进一步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同时从融资租赁交易实质来看,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需要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因此,不能办理林权变更的防风固沙林等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能作为租赁物;消耗性生物资产(肉鸡、肉猪、水稻、小麦等)大多为一次性获利,无法将所有权与使用权明确分离,价值取得上不能持续稳定,公允价值评估容易存在较大偏差,在实际操作中较少作为租赁物;
上述案例中选择的奶牛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非消耗物,作为租赁物使用年限较长,可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符合融资租赁业务要求,因而实践操作中多将生产性生物资产(蛋鸡、奶牛、绵羊、非一次性收获的果树、经济林等)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但应注意,农户应当发挥租赁物的“融物”特征,以利用其使用价值为目的。举例来说,奶牛养殖场持有奶牛是为利用其产奶价值,这符合融资租赁性质,但若养殖奶牛是为出售而并非以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则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要求。
生物性资产融资租赁发展前景
“青苗法”作为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提出由官方向农户提供补偿耕作的“有息贷款”,以此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农业生产,增加政府收入,这一变革可以称得上中国古代保障农业生产、疏通融资渠道的一次大胆创新。
从各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来看,无论是传统银行信贷业务还是民间借贷,都绕不开不动产抵押担保物的限制,这让一个“只”拥有几千头牛的牧场无数次望“牛”兴叹,而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模式的出现将有效解决这一类农业生产者缺乏抵押资产、融资难的问题。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模式的出现增强了农业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解决抵押难、融资难的问题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从宏观层面上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近年来业界正在努力探索控制租赁物毁损、孳息归属争议等商业和法律风险的技术方法,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活体”融资租赁将真正进入到田间地头,成为广大农民的“金融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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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zī xī]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实际操作中,一般约定奶牛产奶归承租人(使用权拥有者)所有,但对于奶牛产仔归出租人(所有权拥有者)还是承租人所有需要特别商讨,针对类似的问题业界有着广泛讨论和不同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