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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梨树农药登记现状及梨果农残限量标准分析 》

中国果树 2022-03-22 15:13 3107 阅读

来源:中国果树

本文摘编自《中国果树》2022年第3期“我国梨树农药登记现状及梨果农残限量标准分析”(胡育海,张正炜,陈秀,黄兰淇,徐美红)。


农药作为当今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对我国梨产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农药不仅关系到梨产业的生产安全,更与梨果的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我国是世界梨生产与贸易大国,通过对我国农药信息网的检索统计,梳理了我国梨树农药登记现状,并基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梨果相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分析了我国梨树病虫害化学防治中可能存在的农药相关安全风险,以期为我国梨高品质生产中农药的科学安全使用提供参考。


我国梨树农药登记情况


我国的农药登记管理从国情出发,采取安全与药效并重的管理策略。除了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方面的考量外,对于农药药效的关注是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我国登记应用的农药产品需经过田间药效试验,并登记作物、场所及防治对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正式《指南》最终作为《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9号)的组成部分由农业部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南》结合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将我国梨树种植区域划分为东北地区、北部近沿海地区、黄河中游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西南地区及西北地区。其中,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北部);北部近沿海地区包括北京、河北、山东;黄河中游地区包括山西、陕西、河南;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西北地区包括甘肃、新疆。根据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梨树病害以黑星病和锈病为例,虫害则以梨木虱和梨小食心虫为例。推荐田间药效试验区域皆需满足从北部近沿海地区、黄河中游地区、西南地区各选1个省,从其他地区选1个省进行田间试验。截至2020年6月20日,我国梨树上登记的农药商品共计777个,其中杀菌剂520个,杀虫(螨)剂212个,除草剂29个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16个。


 梨树杀菌剂登记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梨生产区域布局由集中走向分散,由渤海湾地区等传统优势区向长江流域及西北地区转移,四川、新疆和云南等地梨栽培面积不断上升。随着栽培区域的逐年扩大,我国梨产业面临更为复杂的病害防控压力。据统计,我国梨树上发生的病害超过80种,常年发生、危害严重的就多达十几种,如黑星病(Venturia pirina)、锈病(Gymnosporangium haraeanum)、轮纹病(Physalospora piricola)、黑斑病(Alternaria kikuchiana)、褐斑病(Mycosphaerella sentina)、白粉病(Phyllactinia pyri)、炭疽病(Colletotrichum gloeosporioides)、腐烂病(Valsa ambiens)等。目前,我国登记的梨树杀菌剂商品总计520个,其中单剂320个,混剂200个;登记具体防治对象11种,包括黑星病、斑点落叶病、黑斑病、灰斑病、褐腐病、炭疽病、轮纹病、白粉病、煤污病、苹果枝枯病和赤星病,其中96.54%的杀菌剂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为黑星病,其他病害登记产品数量都在10个以下;另有4个80%代森锌可湿性粉剂产品登记防治对象为多种病害。


梨树杀菌剂单剂登记产品有效成分25种,混剂配方36种;其中,登记单剂商品最多的有效成分为苯醚甲环唑,其次为腈菌唑、氟硅唑、代森锰锌和甲基硫菌灵,分别占杀菌剂单剂登记产品总数的15.36%、12.85%、12.54%、11.29%和10.66%(表1)。三唑类药剂是梨树杀菌剂单剂登记的主要产品,包括苯醚甲环唑、腈菌唑、氟硅唑、戊唑醇、烯唑醇、己唑醇和亚胺唑等7种有效成分,总计占杀菌剂单剂登记产品总数的60%以上。


梨树杀菌剂混剂登记产品数量最多的为多·福,占杀菌剂混剂登记产品总数的35.50%;其次为多·锰锌和锰锌·腈菌唑,分别占21.00%和12.50%(表2)。

 


梨树杀虫(螨)剂登记情况 


我国梨树虫害种类繁多,为害形式多样。如常见为害梨树芽叶和新梢的害虫有梨木虱(Psylla chinensis)、梨瘿蚊(Contarinia pyrivora)、梨网蝽(Stephanitis nashi)、梨二叉蚜(Schizaphis piricola)、梨圆蚧(Quadraspidiotus perniciosus)等,还有梨星毛虫(Illiberis pruni)等众多鳞翅目食叶害虫及铜绿丽金龟(Anomala corpulenta)等金龟甲科害虫等;蛀果类害虫主要有梨实蜂(Hoplocampa pyricola)、梨小食心虫(Grapholitha molesta)、梨大食心虫(Myelois pirivorella)、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等;蛀干类害虫主要有星天牛(Anoplophora chinensis)和梨茎蜂(Janus piri)等。我国梨树害虫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以食叶类害虫为主,总体向以刺吸类和蛀果类害虫为主演变。其中,以梨木虱为代表的刺吸类害虫已成为主要害虫类群,是当前生产中的重点防治对象;蛀果类则以梨小食心虫为主。我国梨树杀虫剂登记现状也印证了这一变化趋势。目前,我国登记的梨树杀虫(螨)剂产品总计212个,其中单剂153个、混剂59个。登记防治对象主要有梨木虱、梨小食心虫、天幕毛虫、黄粉虫、蝽类、尺蠖及红蜘蛛等,其中登记防治梨木虱的产品最多,占总数的81.60%;其次为梨小食心虫,占比为11.79%;其他害虫用药登记占比总计不足10%。


梨树杀虫(螨)剂单剂登记有效成分总计15种,其中登记单剂产品近40%为阿维菌素;其次为高效氯氰菊酯、苏云金杆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吡虫啉,分别占梨树杀虫(螨)剂单剂登记产品总数的16.34%、9.80%、9.15%和8.50%;其他剩余10个产品登记数量都在7个以内,占比总计不足20%(表3)。化学合成杀虫剂中拟除虫菊酯类登记单剂产品数量最多,占梨树杀虫(螨)剂单剂登记产品总数的近30%;其次为新烟碱类杀虫剂,占10%以上;苏云金杆菌是梨树上登记的唯一微生物杀虫剂,登记产品数量也占10%左右。


梨树杀虫杀螨剂混剂登记组合总计17种,80%以上为阿维菌素与其他有效成分的复配剂。其中,登记产品数量最多的为阿维·高氯,占杀虫杀螨剂混剂登记总数的33.90%;其次为阿维·吡虫啉、阿维·毒死蜱和阿维·矿物油,分别占22.03%、8.47%和6.78%(表4)。


梨园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情况


目前,我国登记用于梨园杂草防除的除草剂产品有29个。登记产品主要为莠去津和草甘膦,另外西玛津和草铵膦也有少量产品登记。梨树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产品16个,登记产品主要为赤霉酸(A4+A7)、1-甲基环丙烯、28-表高芸苔素内酯和乙烯利。登记的1-甲基环丙烯和乙烯利产品皆为熏蒸处理剂,主要用于收获后的梨果保鲜。赤霉酸类登记剂型皆为膏剂,登记用途为涂抹果柄促进果实膨大。28-表高芸苔素内酯水剂是梨树上唯一登记的茎叶处理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以在梨树初花、幼果及果实膨大期喷施,以增强植株抗逆性,并提高产量。


我国现行梨果相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是世界梨出口大国,在国际梨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梨平均年出口量稳定在45万t左右,约占世界梨出口总量的1/5。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梨产业经历了2次快速发展,但期间由于一些无市场分析的盲目发展、无技术支撑的乱作为等,导致部分地区梨园过度发展、农药化肥滥用,果园生态问题日趋严重,梨果品质及安全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我国梨树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农业生产上对病虫害的防治过度依赖化学农药;另一方面,病虫害防控预警和测报手段不健全,导致“轻防重治”、无视病虫害发生规律盲目用药现象普遍,使得化学农药、生长调节剂(如膨大剂等)滥用严重,对果品质量安全和梨园生态影响很大。


我国梨出口市场主要有东盟、美国、俄罗斯、中国香港、加拿大、荷兰、德国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由于农产品贸易互补及地缘优势,东盟一直是我国梨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欧洲和北美地区,我国梨不但一直面临比较高的贸易成本和竞争压力,并且常常遭受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除检疫性植物病虫害以外,果实农药残留超标也是我国梨出口受限的主要因素之一。


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尤其是有机农药大量施用,造成严重的农药污染问题,成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威胁。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普遍采取严格的技术管控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农药残留限量的定义为,按照良好农业生产规范,直接或间接使用农药后,在食品和饲料中形成的农药残留物的最大浓度。在世界贸易一体化的今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s limits,MRLs)已成为各贸易国之间重要的技术壁垒。


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不断加强其修订和完善,并渐与国际接轨。我国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已于2021年9月3日正式实施。新标准中涉及梨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已达200项,其中包含梨在内的仁果类水果指标124项、单独的梨果指标76项;指标中涉及杀菌剂55项、除草剂25项、杀虫剂(包含杀螨剂、杀线虫剂)120项,其中有49项为临时限量。我国梨树上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总计有60余种,其中13种仅以混剂形式登记)涉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有45项,包含杀菌剂25项、杀虫剂(含杀螨剂)16项、除草剂4项,其中有6项为临时限量(表5)。


当前在梨树上登记应用的农药有效成分除被列入豁免制定名单的苏云金杆菌、氨基寡糖素外,尚有10余种目前未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尚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有效成分主要涉及4种植物生长调节剂(1-甲基环丙烯、28-表高芸苔素内酯、赤霉酸、乙烯利)、4种矿物及微生物源农药(碱式硫酸铜、矿物油、石硫合剂、春雷霉素)和4种化学合成杀菌剂(代森锌、噻霉酮、三乙磷酸铝、亚胺唑)。除此以外,我国制定的与梨相关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基本覆盖了当前梨树上登记应用的所有农药品种,并对潜在的可能超范围使用的农药品种划出安全底线。特别是杀虫(螨)剂方面,我国梨果相关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关注范围要远超过业已在梨树上登记应用的品种(图1)。这也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梨树病虫害防治超范围用药的严峻形势。


图1  梨树登记农药相关MRL指标与GB 2763—2021中梨果相关MRL指标数量比较


我国梨树农药超范围使用的安全风险


我国农药登记主体为农药生产企业。以利润为导向的农药登记容易导致用于大宗作物主要病虫害防治的农药商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而一些非大宗作物的次要病虫害则极易被企业忽视,造成生产中防治药剂短缺甚至无药可用。另外,农业有害生物不断演替也使得化学防治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我国梨树农药也同样面临这些问题,如梨锈病、梨瘿蚊等生产上许多危害严重的病虫害至今仍无产品登记。一旦这些没有药剂登记的病虫害严重发生,则生产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超范围用药的现象。如我国农业植食性害螨问题同样在梨树上暴发,梨生产中对杀螨剂的需求与依赖程度加深,而我国目前梨树登记的杀螨剂产品极为有限,甚至一些最基本常规产品,如哒螨灵、唑螨酯等都未在梨树上取得登记。


靳欣欣等对我国河北省2013—2014年梨主产区的85份梨果样品中110种农药残留状况的检测结果显示,共有24种农药存在残留,其中当时未在梨上登记使用的农药有丙环唑、哒螨灵、啶虫脒、甲氰菊酯、克百威、联苯菊酯、硫丹、氯氰菊酯(现已有登记)、氰戊菊酯、噻嗪酮、三氯杀螨醇、溴螨酯、氧乐果等13种;Li等2013—2014年对全国310份梨样品中104种农药的残留进行检测,结果共有43种农药检出残留,其中未在梨上登记的农药有乙酰甲胺磷、啶虫脒、联苯菊酯、噻嗪酮、灭幼脲、杀虫脒、氟氯氰菊酯、硫丹、杀螟硫磷、甲氰菊酯、氰戊菊酯、灭多威、氧乐果、伏杀硫磷、烯酰吗啉、抑霉唑、异菌脲、丙环唑、嘧霉胺、三氯杀螨醇、唑螨酯、噻螨酮、哒螨灵、螺螨酯等24种;兰丰等对山东省2014—2015年梨主产区的60份梨样品中102种农药残留的风险监测结果显示,有37种农药检出残留,其中虫酰肼、螺螨酯、哒螨灵、辛硫磷、灭多威、甲霜灵、唑螨酯、克百威、噻嗪酮、啶虫脒、异菌脲、硫丹、腐霉利、灭幼脲、水胺硫磷、氧乐果、氟铃脲、杀铃脲、联苯菊酯、氯氰菊酯(现已有登记)、氰戊菊酯等21种未登记。


以上检测结果也表明,我国梨树病虫害化学防治中超范围用药多集中在杀虫剂和杀螨剂。其中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是梨树虫害防治中应用较多的杀虫剂品种,并且由于抗药性的发展,具有新作用机理的杀虫剂如几丁质合成抑制剂灭幼脲、氟铃脲等,以及蜕皮激素促进剂虫酰肼等也被用于梨树虫害的防治。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我国梨树病虫害防治中杀螨剂的超范围使用已成为一个系统性的普遍问题。


小  结


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梨质量安全全程管控标准体系。产后农药残留检测是梨质量安全管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梨质量安全全程管控标准体系的核心。相较而言,产中管理相关标准则相对薄弱并且难以落实和评价。当前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升级,许多国家对进口水果生产提出了全程控制的要求,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建立已成为水果企业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件之一。以结果为导向的水果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面临不小挑战,农残指标不再作为唯一的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产中农药的规范使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农药的管理和使用无疑对我国梨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农药的依法依规使用是保障梨果质量安全的基础。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并且第六十条还规定“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当前农药使用层面的执法管理还相对薄弱,在执行过程中对超范围用药难以有效约束。农药登记是我国农药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药在登记过程中经过了严格的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遵循农药的登记范围和技术要求使用才能有效避免农药安全方面的问题。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引导梨树农药登记,继续在源头上做好指导和把控。丰富用药产品满足生产需要的同时,不断完善农药的使用监管,进一步减少超范围用药等违法违规现象。将梨树病虫害的化学防治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为我国梨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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