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一、项目任务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报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逐级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农业部部属预算单位已在部门预算中编报了本项目预算,此次不再申报。
二、各单位要按照指南要求,明确项目预期成果及绩效目标,测算所需资金,制定工作方案。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三、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工资福利、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开支除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开支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7年3月3日前将所有申报文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1份),同时抄送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份),并登陆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进行申报,超过上述时限将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请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或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联系。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综合处 闫岩 010-5919322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处 宋雨河010-5919541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 赵越 010-59193296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