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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09-25 17:17 106 阅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提升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


(二)运营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和作业安全等运营管理制度完备。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人员充足。队伍人员稳定、结构合理,有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有系统完善的教育培训方案,开展农机操作、应急救灾、保养维修、运营管理等培训。


(四)设施完备。建有半封闭或全封闭的农机具库棚,包括机具存放区、维修间、零配件库等,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建有育秧中心或烘干中心,其中育秧中心建设育秧生产线不少于1条、烘干中心日烘干能力不少于50吨。


(五)装备优良。拥有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等大中型、高性能农机具不少于5台,农机装备总数不少于30台(套),农机装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合理配置可用于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的农机装备。


(六)服务优质。具有较强的农机作业能力和人员技术支撑,年农机服务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0000亩次以上。配有农机维修设备和常用农业机械零配件,对外开展农机维修服务。


(七)生产安全。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措施。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农机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五指山、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等4个丘陵山区市县申报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各项指标达标值可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通知,公开遴选认定工作安排。


(二)自愿申请。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申请有关材料。


(三)市县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抽查、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七条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一)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人员名册;


(四)近三年作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服务面积、服务户数、服务收入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九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行监测通知,公开运行监测工作安排。


(二)报送材料。到期监测的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按照监测工作要求提供监测材料。


(三)市县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监测材料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监测意见并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抽查、综合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条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监测材料:


(一)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监测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人员名册;


(四)近两年作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服务面积、服务户数、服务收入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资格:


(一)不配合运行监测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失信的;


(三)运行监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申报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监测书

      2.“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牌匾样式


查看政策原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声明:以上文章来源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如涉版权,请通知0871-65137819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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